《办法》中明确规定了各单位或部门在对外从事办学、科研、体育、经济、文化交流等活动中,或开展其它业务需要使用校名、学校标识时,需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。 校党委宣传部代表学校依法拥有对校名、学校标识图案履行使用、管理和维权等职能。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学校权益,自觉保护校名、学校标识等无形资产不受侵害。对于目前校内个别存在的不规范使用或违规使用我校校名、学校标识的单位或个人,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,停止违规行为。校党委宣传部将联合相关部门于放假前,对我校校名、学校标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。重点解决违规盗用我校校名、学校标识的问题,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。
(体宣)